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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内沙石场、油库、码头和饮食店档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内沙石场、油库、码头和饮食店档的通知
(佛府办[2005]47号)


各区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饮用水源水质监督检查组对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行了检查,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内的沙石场、油库、码头、饮食店档等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保障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确保市民喝上清洁的水,各区要提高认识,把清理饮用水源保护一级区内违法建设项目作为执政为民、切实保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内沙石场、油库、码头、饮食店档等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次清理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函〔1999〕88号文)的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沙石场、油库、码头、饮食店档等违法建设项目(详见附件1)。
  二、制定相关搬迁或关闭计划,并在2005年2月28日前上报到市珠江综合整治办公室。
  三、在2005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沙石场、油库、码头和饮食店档的清理、搬迁工作。
  四、在本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内企业、排污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后新建商业住宅区等违法建设项目的清查工作,并认真填写《佛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企业、排污口、新建商业住宅区等违法建设项目清单》(见附件2),在3月底前上报市珠江综合整治办公室。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把项目审批关,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单位及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沟通与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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