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完善建设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根据
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所称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涉及国家机关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前款所称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是指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等行政许可决定,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财产关系、相邻关系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就同一事项进行听证。
第五条 行政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30日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