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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建法[200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建设局: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重新核发全区行政执法证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建设类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培训专业科目为:城乡规划、城市建设与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各专业科目下具体分项,参照《关于颁发建设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法[1998]4号)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培训教材,统一采用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与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联合编制的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指定教材:《城乡规划与建设法规知识读本》、《住宅与房地产业法规知识读本》、《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知识读本》(自治区建筑书店有售),培训考试试题从建设部建设法规试题库中统一抽取,建设厅组题。
  二、根据近几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类专业法律知识培训需要增加以下内容:
  (一)城乡规划类:
  1、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 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建设部规章: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7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9号)
  (二)城市建设与市政公用事业类:
  1、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1月7日 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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