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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司法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进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逐步建立起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建设厅、司法厅共同协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
  今后,凡因拖欠工程款问题,债权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公证书。还款协议约定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经债权人申请,由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持执行证书可直接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从而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最大限度、最迅速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做好对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工作,推进全区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司法厅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预防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减少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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