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中房屋拆迁活动的通知
(新建法函[2004]34号)
近期,我区一些城市因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借土地储备、国有资产经营等名义,以政府征收的形式,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实施房屋拆迁活动,造成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的对峙,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正确履行城市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自治区社会稳定,现将建设部《关于土地储备中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再次印发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中房屋拆迁活动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严格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拆迁人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平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除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外,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均应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人不得仅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接受。
二、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不具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七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单位不得实施房屋拆迁行为。
三、凡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可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规定条给予行政处罚。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对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行为不予查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