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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

  招标人未向中标人预付工程款,中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视为已向招标人提供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担保。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发包方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书面通知施工承包方导致索赔的理由;
  (二)向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发出索赔理由确认函;
  (三)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收到索赔理由确认函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索赔理由予以核实,出具书面核实意见;
  (四)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一般责任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额度内对发包方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履约担保合同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担保合同期满,保证责任终止;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发包方应当在履约担保合同期满3日内退还设定担保的现金、支票、银行保函等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 依法实行工程分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适用本章关于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的规定。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施工履约担保的,应当向中标人提供与施工履约担保额度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由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协商确定。发包方不得强迫施工承包方接受其自行设定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保证方式设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方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施工承包方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应当先行书面通知发包方导致索赔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采用抵押或者质押方式设定担保的,抵押物和质物的价值,应当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市场价格提出评估报告,由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方除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之日止。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期满,施工承包方应当在3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解除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或者解除抵押、质押担保。

第五章 保修保证担保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方可以在施工履约担保合同中设定保修保证担保条款,也可以单独设定保修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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