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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
(新建建[2004]9号 2004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担保行为,确保承发包各方守信履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担保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承发包各方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设定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包括施工投标担保、施工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保修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履约保证金、抵押、质押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设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方可以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
  第六条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施工合同总价款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分阶段滚动担保,担保范围分阶段确定。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担保。

第二章 投标担保

  第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设定投标担保。
  第九条 投标担保一般采用定金方式。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担保方式。采用其他担保方式的,参照定金方式设定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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