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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经初审机关审查后方可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初审机关无权行使否决权。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日内将初审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许可机关。
  初审机关行使前款规定的初审权的,应当在向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上注明“初审”字样。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收到初审机关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应向初审机关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经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期限从《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注明的日期起计算;经审查,初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同时告知初审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的,按照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一)城乡规划、建设、房屋拆迁许可等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依法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或者组织专家评审的事项;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质、资格,依法需要考试、考核的事项;
  (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依法需要通过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的事项;
  (四)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依法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特别程序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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