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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新建法函[2004]26号)


昌吉市房产局:
  你局《关于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由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取消了城市房屋租赁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新政发[1997]97号修订)第14条中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备案行政审批,应停止执行。该办法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可以按自治区计委、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441号)执行,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三、依据《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以及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城市房屋租赁,每宗租赁行为应以单个租赁合同来划分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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