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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履行相关职责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履行相关职责的通知
(新建法[200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施行。《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一)未经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但是,近来多次接到被拆迁人的反映,一些地方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执行《细则》第九条规定,对被拆迁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增加了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难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细则》第九条,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定拆迁范围的时间,以拆迁公告发布的拆迁许可证日期为准,在此之前未经许可改变房屋所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实施改扩建活动,改变房屋建筑面积、权益状况,以及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均属于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范围,有关部门必须受理申请,并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实施上述行为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二、建设(规划)部门受理改变房屋所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实施改扩建活动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1、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办理批准手续,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包括: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压占道路红线、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消防通道,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通风、采光,以及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城市环境污染,且不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规划)部门认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证据。
  2、如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采取改正措施限期改正,符合规划条件后,准予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规划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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