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对伊犁州建设局《关于房地产评估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是否具备资质的请示》的复函
(新建房函[2004]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
你局提出的《关于房地产评估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是否具备资质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二、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申办房地产评估资质,并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和资质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以母公司的名义和资质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三、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必须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执业,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为他人的估价报告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