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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阿克苏市关于执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阿克苏市关于执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新建法函[2004]19号)


阿克苏市房产局:
  你局《关于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出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尚未出售或空置的,开发企业是未出售或空置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享有业主的一切权利。
  二、公摊建筑面积是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产权应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规定,公摊建筑面积按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数计算,故不存在公摊面积具体位置的界定问题。
  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纳入公摊面积的共有部位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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