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管理办法
(新建房[200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2004年4月16日发布)
第一条 为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地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组成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应委托人要求对房地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鉴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房屋拆迁当事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依法受理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
本办法所称鉴定委员会,是指发生委托事宜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在房地产估价鉴定人员库(以下简称鉴定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鉴定人员组合。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全区鉴定委员会鉴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各州(市)、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鉴定委员会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鉴定库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的;
(二)房地产估价师自荐的;
(三)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
(四)自治区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邀请的。
第五条 纳入鉴定库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两年以上房地产估价师;
(二)掌握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能够熟练地运用《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三)作为主要估价人员出具过三宗以上拆迁评估报告;
(四)在本地区同业人员中有较高评价;
(五)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鉴定库建成后,应当书面通知各州(市)、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鉴定库实行动态管理,鉴定库总人数不得少于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