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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按城市规划审批权限的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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