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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2004年3月23日 新建城[2004]3号)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遵循城乡一体化、大地园林化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依据生态学和园林学的原理,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地指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维护城市绿色景观格局和生物多样性。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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