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阿勒泰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请求明确蓝线拆迁范围内未拆除事项的答复函
(新建法函[2004]13号)
阿勒泰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蓝线拆迁范围内未拆除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
城市规划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对蓝线范围内应予拆除的建筑未予拆除的,应认定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其违法行为有延续状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发现之日起应责令其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迟延拆除蓝线范围内的房屋对该房屋所有人未及时履行拆迁补偿法定义务,实施拆迁活动时,应重新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