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地基:地基土分类、地基承载力;
2、人工地基:换土基地深度、密实度检测;
3、基础工程:基础埋深、基础材料、轴线尺寸、桩基检测;
(二)主体结构(包括砖混、框架、钢结构)轴线尺寸、构件(包括梁、板、柱、墙)截面尺寸、标高、构件强度(混凝土、砌体)、配筋情况及抗震构造措施和钢结构联结(焊接、螺栓)质量检测;
(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建筑功能检测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一)建筑幕墙及建筑外用窗三项物理性能及安装质量的检测;
(二)水、电、暖、空调的正常运行检测,强点电路、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和接地电阻检测;
(三)建筑节能检测;
(四)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一)地基中氡浓度的检测;
(二)室内空气污染物(甲醛、氨、苯、氡、总挥发性有机结合物)的检测;
(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检测标准、规范,评定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检测结论,并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单位不得涂改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实施强制性检测修复,应当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经强制性检测存在地基基础、结构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严重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采取措施对建筑工程予以修复。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受理强制性检测,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禁止检测机构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检测收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制度,凡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强制性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在建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已竣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并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