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建设厅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建设厅所属机构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我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期五年。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主任委员碰头会、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等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厅主管处室决定发送范围等印发事宜。
第十九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各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家委员会章程,管理本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应报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处、人事教育处及相关处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