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对《城市规划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2004年3月15日 新建法函[2004]12号)
昌吉市城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答《
城市规划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城市规划法》第
四十条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包括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道路广场、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类用地,压占道路红线、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消防通道,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通风、采光,以及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城市环境污染等。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后不再并处罚款。
二、依照《
城市规划法》,在城市规划区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如未办理规划批准手续擅自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建设中,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如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实施改扩建,城市规划部门未事先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应当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由拆迁管理部门告知被拆迁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批准手续,如不构成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补办相关手续,可依法予以处罚,拆迁人应当按照实际状况予以安置补偿;如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实施改扩建的,城市规划部门应认定为违章建筑,依照
城市规划法予以查处,拆迁人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