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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行政认可程序

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行政认可程序
(新建建[2003]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2003年6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行政认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适用本程序。
  本程序所称竣工验收前行政认可,是指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前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本程序。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行政认可,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尽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认可,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进行检验,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验意见。对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第六条 公安消防行政认可,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七条 环境保护设施行政认可,在环评及批复中要求建设的环境保护各项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的规定,在收到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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