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
(新建办[200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2003年3月3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领导责任落实,部门目标管理明确;
  (二)设置与城建档案管理相适应的工作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建制镇,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
  (三)建设、购置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档案管理要求的馆房设施、设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经费;
  (四)建立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合理利用城建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中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编制方法与质量要求;
  (二)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档案收集、汇总责任;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形成建设工程档案,并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移交的责任;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培训、指导、监督建设单位编报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
  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督促、检查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积累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收集、汇总,形成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的档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