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所在房地产中介机构考核合格,签有正式聘(任)用手续。
续期注册的还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签署意见后,持下列证明文件报房地产中介机构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核:
(一)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原件;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及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注册申请及所交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报自治区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时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审查:
(一)从业资格及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申请人未以同一从业资格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注册;
(三)2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四)被注销注册已满2年,且未受到终身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处罚。
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注册,在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有效期依据注册单位聘(任)用年限填写,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注册程序办理续期注册。
续期注册可以加盖续期注册专用章,也可以换发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有效期最长为3年,期满可再申请续期。
第二十条 已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或者变动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按照注册程序办理变更注册。变更注册需重新核发注册证书。变更注册单位的,需提交原注册单位解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