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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报考房地产估价员从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中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或者相近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专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或者相近业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满1年。
  报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应当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且试用期满。
  第八条 参加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人事部门考试机构办理考试手续。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房地产估价员从业资格证》
  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在自治区区域内有效。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虽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执业资格,但达到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数线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认定相应的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为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为本行政区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初审机构。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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