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新人发[2003]17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管理,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水平,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认证制度。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从业资格,或者取得从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的具体实施,注册初审和从业人员日常的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员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区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发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题,组织实施考务,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从业资格合格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次考试前6个月公布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试安排,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培训机构、学(协)会组织考前培训。
考前培训实行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