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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公厕设施是否属环卫设施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公厕设施是否属环卫设施的复函
(新建法函〔2002〕16号)


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厕建设用地属性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89),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容器,构筑物和建筑物等,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管道、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废物箱等。凡属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用地,均应列入划拨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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