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建规[2002]9号)
为了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程序,保证城市规划依法实施,依据《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决定在全区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制度。现将
《规定》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各地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一律停止先发临时证、代理证或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分发等行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手续齐备,符合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法律凭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凡没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2002年8月15日
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依据《
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项目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检验,出具认可文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