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法〔2002〕9号)
为了加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办法》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范围、使用统一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书、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审批条件、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作用期限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应当补偿做了规定。为了更好地执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施行前,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予以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的,按违章建设进行处理。
二、各地自行印制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三、已经办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确需继续使用的,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收回旧证,并按本办法规定核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核发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此项工作须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
2002年7月1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建造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因建设需要在短时期内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