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的通知
(新建规〔2002〕5号 2002年7月11日)
2002年5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建设厅依据《条例》于近日制定了《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申报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依法加强我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优良传统,是宝贵的文化遗产,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形成和发展城市特色的重要资源。近年来,全区城市建设工作有了较快发展,城市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片缺少必要的保护,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予以纠正。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以及城市发展的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保护工作,以保护促发展。
当前,各地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各种媒体,在八月份组织一次大规模宣传活动,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为《条例》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调查摸底和审批工作。
各地要处理好开发建设与保护抢救的关系,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在涉及文物古迹的地方进行建设和改造,建设项目都要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近期,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现状进行一次调查,对现存的历史文化遗存(含有特色街区、建筑等)要按照《细则》的规定,认真鉴定,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