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监督:
1、制定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或方案、措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2、安全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健全,项目经理和派驻项目的安全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完好;
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5、对在建设工程周边环境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施工现场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消防等设施;
7、办理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
8、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表》(见表2)。
(三)对监理单位的安全审核:
1、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登记,签署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准予办理开工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安全监督,可以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并进行。审核和检查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后,应当根据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安全监督计划,组成安全监督小组,配备2名以上监督人员。并及时告知受监各方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计划可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修工程划分监督事项,并可确定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小组在对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查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复查、抽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工程项目,应当下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事故隐患通知书》(见表3);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不停工可能发生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下达《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见表4,4-1)。《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需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向作出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