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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批准和工程规划许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已完成申请预售许可商品房工程投资25%以上;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达到上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预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预售商品房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出具的预售商品房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现状证明,以及预售人已拨付预售商品房工程25%以上的证明;
  (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五)施工图审查部门批准的预售商品房的标准户型和特殊户型的建筑平面图。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查验,提留有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对预售商品房座落位置、朝向、工程进度进行现场查勘,制作查勘记录。
  第七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符合预售条件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预售,签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不准予预售商品房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准予预售的理由和依据,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违法设定商品房预售条件,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擅自预售商品房。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一幢一证。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应当载明准予预售的商品房的位置、幢号、朝向、结构、层数、总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名称等内容。〖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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