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房〔2002〕2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新建房字〔1994〕05号,1994年7月4日发布)同时废止。
二、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商品房预售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增加商品房预售条件,也不得借审批之名搭车收费。
三、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建设厅。
2002年4月2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城市商品房预售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