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非法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的,或者未经批准砍伐树木,数量较大的(
刑法第
三百四十四条、第
三百四十五条);
(十八)伪造或倒卖车票,数额较大的(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条);
(十九)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刑法第
二百八十条);
(二十)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
(二十一)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人员违反中介服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
二百二十九条);
(二十二)建设行政违法触犯
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认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由案件调查人员对违法事实、认定依据提出书面意见,经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移送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执法机关没有单独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审核。
第五条 案件审核应当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事实进行核实,对法律适用进行认定。经审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经审核认为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说明理由,经案件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退回案件调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