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
一百三十五条);
(六)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
(七)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索贿、受贿、行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刑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第
三百八十六条、第
三百八十九条、第
三百九十条、第
三百九十一条);
(八)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三条);
(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
二百一十九条、第
三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