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建抗[2000]6号)
为了不断提高我区抗震加固工程施工水平,确保抗震加固工程质量,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认证标准》(详见新建抗字[1992]07号文件)修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办法(试行)
一、验评标准
(一)为了提高抗震加固工程水平,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证抗震加固的工程质量,制定该办法。
(二)抗震加固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认证标准》,参照《抗震加固工程按质论价验评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单位加固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加固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1、合格工程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以上(含70%,下同)。
2、优良工程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以上。
(三)抗震加固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检验评定应参照新建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执行。分项工程中评定代号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四)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均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参照原《抗震加固工程按质论价验评标准》,甲等对应等级为优良。乙等对应等级为合格,暂不采用丙等评定办法。
二、验评办法
(一)抗震加固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所使用的表格共有4种。统表1是抗震加固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它是最终评定抗震加固工程质量等级的表格,供评定单位和核定单位共同使用。每个单位工程一式三份,并签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以便明确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在工程交工验收时,是交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交工材料的一部分。统表2、统表3、统表4是单位工程综合评定三个主要方面的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