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新建监[2000]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2000年6月2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竣工备案)适用
《暂行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等需要的工程实体。包括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及其附属设施(水塔、锅炉房、配电房等),工业建筑(各类厂房、仓库等),商业旅游建筑(各类商店、商场、饭店、宾馆等),文教卫生体育建筑(各类教学楼、车站、办公楼、电视塔、候机楼、电信楼等)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竣工的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按照下列限额对房屋、市政工程竣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
1、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
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
3、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二)前项规定限额以下的其他房屋、市政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备案管理机关。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工程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确定的限额,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