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立法计划确定后,法规处根据本处和各业务处(室)工作安排,拟定立法项目进度计划,明确提交草案、审修、征求意见、发布(上报)时间,确定本处的立法项目承办人,督促起草处(室)按计划提交立法草稿。
立法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再增加新的立法项目;因特殊需要增加新的立法项目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按本条第(一)、(二)、(五)项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一)业务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属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处应当参与起草工作,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可由法规处组织起草;
(二)规范性文件草稿送交法规处前,起草处(室)的主要领导应当审核签字;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附起草说明。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
(一)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审查、修改,起草处(室)应当积极配合;
(二)审查、修改后,修改稿应当送交起草业务处(室)领导审阅签字;
(三)对修改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处和起草处室应当认真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必要时,可报请主管厅领导审定;
(四)规范性文件草稿质量较差,需重新起草的,法规处提出修改建议,退回业务处(室)重新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审定发布: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审查、修改后,法规处负责组织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包括建设厅有关处(室),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征求意见可采取书面或者召开会议等方式,起草处(室)应当协助配合;
(三)根据征求意见反馈结果,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修改,拿出审修稿;
(四)审修稿经建设厅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新建法字编号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以起草处(室)文号编号发布,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以新建法字编号发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