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作程序规定
(2000年4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2000]4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作质量,规范制作程序,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和执行,建设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以及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非本厅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答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作遵循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作一般包括调研论证、拟定计划、起草、审修、征求意见、审定发布(上报)等程序。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分为拟定立法计划前的调研论证和列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论证项目的调研论证。
(一)立法计划前的调研论证由业务处(室)通过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资料,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明确立法时间和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调研论证由业务处(室)与法规处协商提出调研论证方案,论证方案包括调研论证内容、论证时间、论证方式等内容,报立法机关审定后,由立法机关组织,法规处和业务处(室)应当积极配合。调研论证结束后,由法规处与业务处(室)共同草拟调研论证报告,报厅领导审定后上报立法机关。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立法计划的拟定: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立法的计划性,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业务处(室)经处务会研究确定立法计划建议;
(二)立法计划建议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纲目、发布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起草人、拟提交草稿时间、立法经费来源等内容;
(三)法规处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综合平衡拟定建设厅立法计划,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四)根据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法规处负责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上报和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立法计划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