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回避规定的,予以采纳,暂停会议,更换听证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不符合回避规定的,予以驳回,记录在案。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召开方式:
(一)采取非抗辩式发言方式,调查人、当事人和第三人不直接辩论;
(二)按照调查人、当事人和第三人顺序依次发言;
(三)回答听证主持人问题,并依次作最后陈述。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因申辩被加重处罚;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核实证人证言,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并可对调查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接受有关证据,并可对当事人进行提问。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按照调查人、当事人和第三人顺序听取最后陈述。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对本次听证会作总结发言,告知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告知本次听证会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