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
(2000年3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2000]2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听证员(一至二人)、记录员、调查人(一至二人)和当事人组成。
第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
第五条 举行听证会前,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听证人员熟悉案情,准备听证会提纲,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 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地点或者其他公开场合张贴公告,写明允许旁听。
第七条 听证会前,记录员查明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调查人是否到会,宣读听证会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二)不得在会场内喧哗、吸烟;
(三)当事人、调查人发言须先经主持人允许;
(四)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有权对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五)对不遵守会场纪律者,听证主持人有权要求其离开会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受行政处罚机关指定,就某某案组织听证,核实当事人、调查人身份,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