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建设[2000]2号)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9]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决定2000年2月1日将取消全部建筑丁级设计资质。为了保证自治区村镇及小城镇建设发展需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原建筑丁级设计资质单位申领专项设计资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村镇建筑专项设计资质的,按建设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0号令)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辖有乡、镇的县(市)持有建筑丁级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符合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经单位所在地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地区建设局(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厅勘察设计标准处。经年检合格后,可直接换发村镇建筑专项设计资质证书。
三、无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余条件符合标准的单位,颁发临时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临时期限一年)。临时期内设计单位须按新建设[1999]0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师代审代签手续,临时期满仍未达到具备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工程师的标准要求的,临时资质证书作废,取消该单位从事村镇建筑专项设计资质。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2000年1月7日
自治区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试行)
一、为保证村镇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建设部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凡自治区边远地区的县(市)、镇的设计单位,从事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申请办理建筑专项工程设计资质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为综合标准,申请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