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职工持股信托的意见
(津发改企业〔2004〕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试行职工持股信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试行职工持股信托的意见》
二〇〇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关于试行职工持股信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人民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试行职工持股信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职工持股信托是指企业职工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职工持股信托按照出资职工的意愿,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出资职工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股权的一种信托业务。
二、 设立职工持股信托的企业应当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职工持股信托的委托人应该是与本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四、 职工持股信托可以通过受让原企业股权、增资扩股或以发起设立新公司等形式实现。
五、 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信托,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他出资方一致同意。
六、 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职工持股信托时,应向出资职工充分揭示职工持股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与相关各方当事人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以及其他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