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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
(日政发〔200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大力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驻日照的国家、省属企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必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参加工伤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全市统一比例,分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按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分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其标准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区县、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工伤保险事务。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直接受理全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具体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事务。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属市直统筹管理的企业从市直工伤保险基金中划转;属各区县、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统筹管理的企业,由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纳鉴定费,并在本级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其它情况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纳,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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