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名单由各级环保部门提出,同级供水、供电主管部门下达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通知,同级供水、供电部门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未设立供水、供电部门的开发(度假)区,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名单由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市级供水、供电主管部门下达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通知,市级供水、供电部门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十、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全部记入“黑名单”,并设立“曝光台”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和通报。对故意违法偷排污染物或无证(照)经营的行为,一经查实,其业主身份信息记入“黑名单”,在本市范围内一次性永久退出市场,工商、环保等部门不得再批准其从事相同的业态经营。
十一、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都要建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奖励机制和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昆政办〔2010〕120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8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十二、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辖区内的企业被群众举报到市级的,由市级环保、滇管等部门查实后,其行政处罚的罚款全部缴入市级财政。兑现给举报人的奖金,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或开发(度假)区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