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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全处方点评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三级甲等各类医院、市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乙等各类医院和所属二级各类医院、县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所属二级各类医院每年进行一次全处方点评,并根据管理需要随机抽查部分医院,点评结果及时反馈和通报。二级以上各类医院每1-3个月必须开展一次全处方点评,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剖析,引导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药。
  4.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按季、半年和一年汇总医疗服务和“阳光用药”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并依托微博、报纸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省卫生厅在浙江卫生网(www.zjwst.gov.cn)、《生活与健康》报等载体上公示省级医院“阳光用药”相关信息。
  --确定“阳光用药”必须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至少有以下9项: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的比例、每门诊人次费用和药品费、每出院病人次均费用和药品费、门诊处方平均金额、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平均住院日。
  5.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并建立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统一受理对医疗服务中乱收费、不合理用药和医生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贵重或辅助药品的投诉举报,接受媒体、群众对医疗服务“阳光用药”的监督,同时严肃查处药品采购和药品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96301暂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受理电话,接报人员应作好投诉记录,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1.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其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2.实施时间:2012年为全面启动和强化推进年,2013年为持续推进和巩固完善年,之后,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常态管理。
  三、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阳光用药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落实医改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要狠抓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改进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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