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领取资格进行年度审核,未参加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人员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遇,连续两年未能通过审核的人员,终止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在社区(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充实经办力量,提升经办机构编制级别,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为确保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目标任务,年初根据上年度实际参保和领取人数,按照3-5元/人的标准,由市、县财政部门每年为经办机构安排一定的业务费用,主要用于必需的征缴、稽核和宣传费用支出。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和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并入本办法实施。《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徐政规〔2010〕1号)同时废止。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