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监局关于筹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批复
(辽银监复〔2011〕41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你行《关于筹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请示》(广发沈报[2011]198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关于下发<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流程操作细则>和<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审核原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88号筹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简称广发银行盘锦分行。
二、你行要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若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延期申请,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