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5月一2014年4月)。
各地按照省民政厅审定通过的本地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规划方案,对散葬烈士墓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进行分类整合、维修改造,并对整合后的烈士陵园和散葬烈士墓集中安葬地,在道路、广场、围墙、绿化、纪念碑、纪念馆等方面进行整体配套设施建设。在实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中,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使烈士纪念设施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适应,与城镇建设、城市规划相匹配,与传统文化、精神文明相协调,着力在完善功能、丰富内涵上下功夫,切实体现出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简朴大方的特点,把烈士陵园建设成集人文化、个性化、开放化、生态化、园林化于一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5月-2014年9月)。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全面实施后,省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验收、审査,对各地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组织召开全省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总结大会,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是一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和烈属十分期盼的政治工程、民心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向社会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社会效果,争取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要加强督促检査,确保每个改造项目都成为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和亮点。要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作为“十二五”期间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的考评范围,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的,将取消当届双拥模范城(县)的参评资格。
(二)严格迁建规程。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做好对辖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调查摸底工作,切实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在迁建烈士墓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地方传统习俗,注重人文关怀,规范迁墓的各项操作程序,认真细致地制定好迁建方案,把握好前期准备、起骨、移送、下葬、立碑、绿化等各个细节。要指派专人全程监管,对每个散葬墓的原貌、起运、迁移、新建等都要录像或拍照,建立并保存完整的烈士墓迁建档案资料。在迁墓过程中,要请当地群众代表和烈士家属参加,接受群众监督。有烈士家属的,要充分尊重烈属意见,签订迁葬协议,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没有亲属的,要和乡村干部协商,共同做好迁葬工作。要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迁移后的收尾工作,对废弃的原墓碑要采取平整、拆除、粉碎、掩埋等方式妥善处理,避免留下残碑断碣,对社会造成烈士纪念设施被毁坏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