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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全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抢救保护工程,努力提升建设、管理及保护水平,充分发挥主题教育功能,推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开始,依托现有烈士陵园,统筹规划,适当集中,分类实施,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缙工作,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基本建立起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
  三、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设计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4月)。
  本着有利于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有利于人民群众瞻仰、祭扫,有利于烈士精神的宣传弘扬,有利于烈士褒扬工作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科学制定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对乡镇管理的规模较大、设施较全、安葬烈士较多的烈士陵园,原则上就地改造,进一步完善相关设施;对无人管理、规模较小、设施简陋、损毁严重的零散烈士墓及墓地,应以县为单位进行适当集中,当地有烈士陵园的迁入烈士陵园安葬,没有烈士陵园的选择合适地点修建烈士陵园;对由烈士亲属管理的烈士墓,要在协商的基础上,迁入烈士陵园集中安葬或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由亲属管理。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散葬烈士墓整合后,保留的烈士陵园总数不超过3个,各地的规划方案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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