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以下变化,由省局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一)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迁址。
(二)增加经营范围。
(三)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 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撤销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和证书失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含义是指:
(一)经销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认定的或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抽验中确认的假劣药品。
(二)以上问题是由于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造成的。
发生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时间认定以法定药品检验机构药检报告日期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申请GSP认证及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整改复查的企业须再次缴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省(市)局可视情节,采取不予认证、终止认证或收回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认证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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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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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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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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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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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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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销售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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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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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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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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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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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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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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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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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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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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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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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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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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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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