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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药品质量公告一般应每季度发布1期,对专项进行的评价性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可不定期发布质量公告。
  第四十四条 省药品质量公告发布内容由省局核实。
  外省生产企业的不合格药品,由省局向相关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本省生产企业的不合格药品,在经营、使用单位抽取的,由省局向生产企业核实,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局,在生产企业抽取的不再核实。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收到核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报省局。
  第四十五条 外省(市、区)药品检验机构抽验发现我省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由省局负责协查。若不合格药品系假冒标示企业生产的,有关企业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和物证。
  第四十六条 省药品质量公告应及时通过省局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七条 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应当自确认后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应按法定程序组织调查并对涉嫌不合格药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我省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企业所在地市局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可将核实与立案调查工作结合进行。
  外省抽验的我省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由省局指定相关的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按《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到国家或省的不合格药品质量公告后,应立即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并防止不合格药品继续流通和使用。处理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一条 市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抽验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报表(见附件11)上报省局。省局于每月10日前将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省抽验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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